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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办案小结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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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办案小结 最近接连处理多起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笔者发现,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不法律规范操作和房屋交易双方的法律风险意识淡薄是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令人深思。本文将重点分析其中几个较为普遍发生的法律问题,希望对广阔房屋交易双方有所借鉴和启迪。 一、 房屋中介结构操作不法律规范 1.委托合同签订不法律规范 一般来说,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与房屋买卖交易双方分别签订委托合同,但是,在实践中,房地产经纪机构往往与房屋买卖双方一同签订一份合同,多称为“房屋买卖委托合同”或“‘房地产买卖契约'补充协议”,将房屋买卖合同与房屋买卖委托合同的内容混在一起,内容约定多模糊不清、“缺斤少两”。 2.躲避居间义务 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南京市房产交易市场办理产权证时不在《南京市房地产买卖契约》(现变更为《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上签字盖章,不如实将双方的权利义务反映在合同上,躲避居间义务。这样一旦发生纠纷,买卖双方常常会就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以及如何履行发生争议。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 2024 年 7 月 12 日转发市房产局《南京市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办法》规定,从 2024 年 9 月 1 日起,本市主城区存量房实行网上交易管理,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也一同实行。存量房实行网上交易,买卖双方签订《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后,如需贷款的要先将贷款资料提交银行初审,其他交易程序基本没有变化,只是将原来手工填写的(《南京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存量房交易类)改为从网上打印。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交易的,由经纪机构提供打印服务。如房地产经纪机构无法提供上述打印服务,则不具备合法的房地产经纪资质。 在此,提醒广阔房屋买卖双方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不法律规范操作提高警惕,选择正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以免自己的权利被非法侵害。---------------------------------------------------------精品 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二、 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不完整 如上所述,房地产经纪机构通常没有以居间人的身份协助房屋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而是与房屋买卖双方一同签订一份房屋买卖中介合同,对中介费用(即酬劳)的计算方式和支付方式作了明确约定,而对房屋买卖合同的具体内容语蔫不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和目前的实践操作,一般来说,二手房买卖合同应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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