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从一起借款抵押合同纠纷看房产抵押权的实现高建明 上传时间:2008-6-11浏览次数:1698字体大小:大 中 小案情介绍: 原告王云、苏江南(系原告王云之妻)。被告柳清云、汤爱国(两人原系夫妻,1997年 10 月 27 日离婚)。 2024 年 6 月 9 日,被告柳清云向原告苏江南借现金 30000 元,约定借款期限为半年,如到期不还,则以房产转户。同日,柳清云、汤爱国与两原告签订了房屋价值确认书:柳清云、汤爱国申请向王云、苏江南夫妻贷款,自愿将其坐落于铁路坑国光宿舍,权证号码为醴房权证黄泥坳办字第 00006818 号,建筑面积 62.26 平方米,结构为混合的房屋产权抵押给苏江南、王云夫妻,经苏江南、王云夫妇实地审核,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确认房屋价格价值 30000 元,抵押期限为 6 个月。并于当日在醴陵市房产管理局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2024 年 10 月 17 日汤爱国向原告出示说明:同意个人应承担责任部分转换过户。 另查明:1997 年 10 月 27 日,被告柳清云与汤爱国在醴陵市人民法院调解离婚,(1997)醴民初字第 517 号民事调解书中载明:座落在醴陵市铁路坑 298 号房屋一套,柳清云和汤爱国各有产权一半。由于被告柳清云未及时偿还原告的借款,两原告于 2024年 10 月 20 日诉讼来院,要求两被告立即偿还所借款 30 000 元,或将被告所有的位于醴陵铁路坑国光瓷厂宿舍的一套房屋归原告所有。 审理过程: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应系借款抵押合同纠纷。被告柳清云向原告苏江南借款,出示了借条,并约定了偿还期限和偿还方式,应视为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被告柳清云、汤爱国出示了房屋价值确认书,确认向王云、苏江南夫妇借款并自愿将柳清云所有的房屋设定抵押,并在醴陵市房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原、被告双方的抵押有效。但双方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因此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将位于醴陵市铁路坑国光瓷厂宿舍的一套房屋归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不合乎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汤爱国明知是柳清云向两原告夫妇借款,既签订了房屋价值确认书,并出示说明,同意个人应承担责任部分转换过户,应视为汤爱国对柳清云向两原告借款约定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汤爱国提出所抵押房屋在1997 年已赠与给女儿汤莉娟,但没有办理房产登记手续,与赠与合同的法律规定不相符,被告汤爱国的这一抗辩理由不能成立。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