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从制度耦合看国企高管薪酬激励安排章七根内容摘要:国企高管薪酬是根据激励兼容理论设计的,激励兼容是委托代理双方利益均衡的具体体现,是委托人让渡权利,而代理人承担义务的契约安排。确保这一契约义务的履行需要有相应的前提条件。在国有企业特定制度背景下嵌入激励兼容机制存在着与制度结构中其他制度安排不协调的问题,这也是国企高管高薪问题之所在。[关键词] : 高管高薪 激励兼容 前提条件 制度协调[作者单位]:浙江金融职业学院 浙江杭州 310018一、引言 美国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国企高管的高额薪酬一直是国内舆论关注的焦点。国企经营者的高薪并不是近年的现象,在国企高管薪酬引起舆论广泛关注背后值得深化探讨的是:对薪酬的争议是在金融危机这一特定背景下,人们的道德与公平诉求,还是薪酬机制出现问题。目前世界各国公司高管的薪酬基本是根据委托代理的激励兼容理论设计的,基于在信息不对称下,经营者的经营才能只能被激励,不能被强制的理解,为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有效运行,需要通过激励兼容机制诱导代理人实行委托人期望的行为。因而推断国企高管高额薪酬是否合理需要考虑的是激励兼容机制的合理性,在国企这一特定的制度背景下的协调性。假如激励兼容机制是合理的,在国企这一特定的制度背景下“嵌入”激励兼容机制与国企的其他制度安排相协调,对国企高管高薪争议就更可能是人们的道德与公平诉求,否则表明高管薪酬机制存在问题。一、激励兼容机制及应具有的条件激励兼容机制是讨论在信息不对称下如何激励代理人按委托人的期望行动的问题,它是由威尔森(1969)、罗斯(1973)、米尔利斯(1974)、霍姆斯特姆(1979)以及格罗斯曼和哈特(1983)等人开创的。在信息对称的情况下,代理人是否履行了其应尽的义务是可以被观察到的,委托人可以根据观测到的代理人行为确定其是否履行了义务,从而对其实行奖惩或确定是否继续交易。在非对称信息情况下,所有者不能观测到代理人的行为,只能观测到相关变量,而这些变量由代理人的行动和其它外生的随机因素共同决定,因而委托人就存在一个使用何种方法促使代理人履行义务的问题。高管的经营能力作为人力资本,委托人不能使用“强制合同”来高管选择其希望的行动,只能是选择满足高管参加约束和激励兼容约束的激励合同以最大化自己的期望效用。激励兼容的基本模型为 Y=K+aB(K 为参加约束,a 为分成比例、B 为产量等可以挂钩指标,且是代理人努力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