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上诉人泰隆公司与上诉人中盛公司商品房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皖民四终字第 00148 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台州泰隆房地产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君悦大厦 B 幢 1621 室。 法定代表人:李勇,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炯,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华德,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黄山市中盛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山市屯溪区齐云大道 288 号。 法定代表人:范德永,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明继,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汪晓农,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台州泰隆房地产策划有限公司(简称泰隆公司)与上诉人黄山市中盛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中盛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前由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9 年 7 月 7 日作出(2024)黄中法民一初字第 3 号民事判决,泰隆公司、中盛公司均不服,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2009 年 12 月 21 日作出(2024)皖民四终字第 0077 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 ,于 2010年 8 月 2 日作出(2024)黄中法民一初字第 00002 号民事判决,泰隆公司、中盛公司仍不服,再次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10 年 12 月 2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泰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炯、程华德,中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范德永及其委托代理人郑明继、汪晓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查明:中盛公司(甲方)与泰隆公司(乙方)于 2007 年 3 月 8 日签订一份《委托代理合同》,约定:1、乙方为甲方提供黄山国际旅游礼品城项目营销策划及代理商品房销售。合同期间,该物业售出每一套单位,甲方根据合同的约定支付给乙方代理销售佣金与溢价佣金;2、合同期限为 22 个月,自 2006 年 2 月 18 日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合同到期后 7 天之内,如甲方或乙方书面提出终止合同则按合同终止条款处理;3、商品房的销售基价由甲方确定,乙方可根据市场销售情况征得甲方签章认可后,灵活浮动。甲方所提供的委托物业清单即销售价格表为合同的附件一;4、缴纳首期款并签署购房合同后,客户办理完成按揭手续,即视为乙方已完成了该销售行为,但乙方必须协助甲方办理完成产权证;5、双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