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保管合同纠纷实务探析日常生活中,因保管合同引起的纠纷常常可见,如超市存包、停车场停车、车站寄存物品、宾馆存放物品等
所谓的保管合同纠纷是指保管合同当事人就保管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及履行后果所产生的争议
具体包括合同是否成立,是否产生效力,产生怎样的效力,合同是否履行或是否根据约定履行以及合同在没履行或没完全履行时产生的责任应如何承担等
鉴于篇幅及笔者水平有限,本文仅就几种常见的纠纷做简单分析
一、自助寄存是否构成保管合同
超市、商场及图书馆等场所,由于不允许带包进入,一般会提供自助寄存和人工寄存两种方式,在此前提下,假如顾客选择了自助寄存,假如寄存物发生遗失或者损坏等纠纷,实务中该如何操作呢
笔者认为,焦点在于自助寄存是保管合同还是借用合同,对此存在争议:一种意见认为,自助寄存属于保管合同,经营者所做免责条款无效,如发生寄存物遗失或者损坏,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相反,另一种观点认为,自助寄存为借用或者租赁合同,理由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在于经营者没有实际控制寄存柜内的物品,物品没有“交付”,也没有保管的“承诺”
依照《合同法》第 365 条、第 367 条之规定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寄存人需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保管合同自交付保管物时成立,即保管合同的成立须有当事人双方对保管寄存物品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且需向保管人转移寄存物的占有
综上,毫无疑问人工寄存符合保管合同的成立要件,构成保管合同,而自助寄存构成借用或者租赁合同
二、停车场所中是否一定构成保管合同
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停车场所主要有:路边停车场、经营场所停车场、专营停车场、物业管理小区停车场
就收费停车场而言,司法实践中,专营停车场被认定为车辆保管合同关系,物业管理小区收取车位使用费或者泊位维护费,一般认定为不成立保管合同关系
笔者重点分析免费停车场是否构成保管合同的问题
(一)消费场所免费停车如何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