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安全生产法对照表1、新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区别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已于 2014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此次修订突出了如下重点:一.新法中企业和主要负责人承担的法律责任较原法大幅提高:A
新法对发生安全事故的处罚大幅度提高,除保留原法规的刑事责任之外,可处最高 2000万的经济处罚;对发生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最高可处上一年收入 80%的经济处罚B
新法规定了受到安全刑罚处理或撤职处理的企业主要负责人,5 年内不得担任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主要负责人,终身禁止担任企业负责人C
新法对首次发现的违法行为,由原法规的“限期改正”要求变更为“限期改正,可处罚款”,依据不同的违法行为,首次发现即可处罚,额度在 5-20 万之间D
更清晰的说明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具体的责任在新法中更加明确清晰E
将原法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和“造成重大事故”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底线删除,意味着任何构成安全生产犯罪的行为都将追究刑事责任二.新法中对安全管理人员做出了更清晰准确的要求A
明确了 100 人以上的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B
对未按法规要求配备安全生产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可直接处罚 5 万元人民币,最高可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主要负责人直接罚款1-2 万C
新法准确的定义了安全管理人员的 7 条职责,并明确安全管理人员负有向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报告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任D
新法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政府部门将可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甚至追究法律责任三.新法突出强调了培训教育的要求A.新法增加了 15 处对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的要求,明确规定未经培训教育合格不得上岗作业B.未按照要求培训或者培训未如实记录的,可直接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