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公务员合伙经营煤炭 法院判决经营合同无效煤炭生意互不信任,导致经营中断。因协商未果,出资较多的刘女士将 2 合伙人告上法庭。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抛出“杀手锏”称:按规定,公务员不能经商、办企业,参加其他营利性经营活动。那么,公务员能与其他人签订承包经营合同,从事煤炭或其他经营吗?8 月 29 日上午,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传出消息,法庭作出终审判决。 合伙人起诉维权 2004 年 10 月 26 日,富源县某机关工作人员刘女士与该县的杨先生、金先生协商后,决定经营煤炭生意,共同发财。双方还于当天签订了合伙协议。协议言明由参加经营时间较少的刘女士出资 22 万元,杨先生、金先生出资 10 万元,头脑灵活,懂经营的杨先生负责销售,金先生管帐,利润平均分配。 协议签订后,刘女士交给金先生投资款 23.3 万元。 三方履行协议一个月后,作为最大的投资方,经营情况不明,无法认定盈亏的刘女士大为不快。由于相互不信任,导致合伙经营中断,协议不能继续履行。期间,刘女士退得投资款 4 万元,尚欠投资款19.3 万元。 纠纷发生后,经过几番协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为讨个说法,刘女士将杨先生、金先生告上了法庭。 杨先生被得知自己被告上法庭,大喊冤枉。他辩解说,三方合伙经营中,因互不信任而又没有结算,无法认定亏盈。而他仅仅参加经营一个月,随后并自动退伙。在此之后的 2005 年 1 月 17 日,他与金先生全部结清帐目,即使要返还刘女士的投资款,也要由金先生独自承担。 杨先生还认为,刘女士身为国家公务员却从事煤炭经营营利,是当时执行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也是 2006 年 1 月 1 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明令禁止行为。 金先生对杨先生的辩解同样持有不同意见。他称,杨先生实际经营了三个多月中,负责销售的杨先生借出款项进行煤炭买卖,却一直未将收回煤款入帐。杨先生所称的结算单,只是部分,并非全部,故刘女士的投资款应该由杨先生否则偿还。 被告方败诉赔款 富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女士的身份是国家公务员,《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参加营利性活动。据此认定三人所签协议属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因合同取得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据此判决三人合伙合同无效同时,判令金先生、杨先生连带偿还刘女士投资款 19.3 万元,驳回刘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杨先生不服,又向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下载后可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