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XX)昆民六初字第 30 号 原告杨燕艳,女,1975 年 12 月 23 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住云南省昆明市白塔路石家巷 9 号 3 幢 116 号。身份证号:530103197512230329. 委托代理人杨静,云南治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原告云南济融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穿金路 481 号406-407 房。 法定代表人何显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斌、许碧峰,云南治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金星啤酒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贵州省安顺市开发区西航路。 法定代表人王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小东、郭荣光,联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原告杨燕艳、云南济融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金星啤酒有限责任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 20XX 年 3 月 15 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原、被告双方于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本院于 20XX 年 6 月 22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杨燕艳及其委托代理人杨静,原告云南济融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斌许碧峰,被告贵州金星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杨小东、郭荣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两原告诉称:第一原告杨燕艳是一种“新型防爆啤酒瓶”有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于 20XX 年 1 月 2 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 20XX 年 6 月 1 日,第一原告以该专利权出资,与其他股东共同成立云南济融科技有限公司。20XX 年 9 月,两原告发现被告贵州金星啤酒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并在昆明市场上销售的金星牌啤酒使用的酒瓶在主要技术特征与外观方面均与两原告的专利技术相同,其技术表现为对两原告专利技术的明显的模仿替代,整体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技术效果相同。据此,两原告认为被告贵州金星啤酒有限责任公司未经两原告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中使用两原告的专利技术已构成侵权。因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两原告专利权的行为;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答辩称:本案的第二原告云南济融科技有限公司不具有诉讼主体的资格,被告没有实施第一原告的专利技术。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本公司的诉讼请求。 综合双方的诉辩主张,本案各方当事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人争议的问题是:1、第二原告云南济融科技有限公司是否具有诉讼主体的资格;2、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