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公司单方调岗后以员工拒绝到新岗位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郑某与北京某公司劳动纠纷案评析【劳动争议案例争议焦点】1、公司单方调岗后,以员工拒绝到新岗位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2、劳动者只需提供餐饮、交通、住宿类的发票就能按月享受的固定性收入应否计算为工资性收入
【劳动争议案例关键词】 调岗调薪旷工发票报销工资申诉人:郑某被申诉人:某化工公司一、劳动争议案例基本案情郑某系某化工公司,郑某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与某化工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任销售职务,适用不定时工作制,工作地点为北京
2024 年 3 月 29 日,某化工公司口头通知郑某将其岗位调至山东,郑某并未同意
4 月 21 日,某化工公司则以郑某未到新岗位报到工作,也未向直线经理请假为由通知郑某解除劳动关系
郑某经与某化工公司协商不成,向北京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二、劳动争议案例审理结果申诉人诉称:1997 年 7 月 19 日,申诉人受聘至北京 A 公司(该公司为被申诉人的的前身)从事销售业务
2024 年 11 月 30 日,被申诉人向申诉人发出《签订劳动合同意向书》,承认申诉人在该公司的一切工作年限并于 2024 年 12月 27 日与申诉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约定申诉人的工作岗位是销售代表,工作地点是北京,月工资待遇为基本工资 1700 元+补贴工资 2600 元+销售提成,离职前 12 个月平均工资为 9134
2024 年 1 月起,被申诉人单方取消每月的补贴工资 2600 元,2024 年 3 月底,被申诉人变更申诉人的工作地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点至山东,但并未与申诉人达成一致
2024 年 4 月 21 日被申诉人以申诉人自2024 年 4 月 2 日起未到驻区(山东)工作,连续旷工为由向申诉人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违法解除了与申诉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