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典当公司担保借款合同纠纷原告 A 市 XX 典当有限公司诉称:因被告刘某需要资金周转,三被告刘某、王某、张某于 2024 年 4 月 10 日与原告 A 市 XX 典当有限公司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第一被告向原告 A 市 XX 典当有限公司借款 20 万元,利率为月息 25 厘。期限三个月,至 2024 年 7 月 9 日止,并用位于 A 市东七区林逢镇张村一处历史遗留私房作为抵押物。被告王某、被告张某为担保人。合同签订后,原告 A 市 XX 典当有限公司履行了义务,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履行还款义务,请求支持原告 A 市 XX 典当有限公司请求:1、被告刘某立即归还原告 A市 XX 典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20 万元及利息 105000 元(暂计至 2024 年 3 月 30日,尔后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被告王某、被告张某与被告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被告刘某、王某、张某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24 年 4 月 10 日,以原告 A 市 XX 典当有限公司为甲方、被告刘某为乙方,被告王某、被告张某为丙方,三方共同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原告 A 市 XX 典当有限公司)向乙方(被告刘某)提供借款人民币 200000 元整。月息 25 厘,借款时间为三个月即 2024 年 4 月 10日至 2024 年 7 月 9 日,借款到期乙方应归还本息给甲方。丙方(被告王某、被告张某)同意用 A 市东七区林逢镇张村的一处历史遗留私房作为向甲方上述借款的抵押……乙方的借款由丙方作还款担保;借款到期后,如乙方未按时归还本息,则丙方同意对乙方拖欠甲方的本息负连带清偿责任。” 2024 年 4 月 10 日,借款合同签订当日,被告刘某向原告 A 市 XX 典当有限公司出具《收款收据》,注明“现本人收到 A 市 XX 典当有限公司交来 2024 年4 月 10 日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月息为 25厘,借款到期还本付息,如到期未归还本息,由担保人负责偿还,特此立据。”被告王某、被告张某亦在上述《收款收据》的担保人处签名。上述借款本金被告未按约定时间向原告 A 市 XX 典当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刘某仅向原告A 市 XX 典当有限公司支付了 2024 年 6 月 10 日之前的利息。 另查明,2024 年 11 月 8 日,A 市东七区某街道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向被告王某、被告张某及案外人张某寿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