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鑫典当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三鑫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典当行)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典当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展,根据商务部、公安部 2024 年第 8 号令《典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公司的组成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典当行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典当行承担责任,典当行以其全部资产对典当行债务承担责任。第三条 典当行依法从事经营活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典当行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第二章 典当行的名称和地点第四条 典当行全称:三鑫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第五条 地点: 北京市通州区大稿村第三章经营范围第六条 典当行的经营范围:动产质押典当业务,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和注册资本额确定)。第七条 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 (一)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二)动产抵押业务;(三)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四)发放信用贷款;(五)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八条 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 (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被实行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二)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四)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五)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六)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七)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八)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第九条 典当行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 (二)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者变相拆借资金; (三)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 (四)对外投资。第十条 典当行收当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第四章 注册资本和股东第十一条 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 万元,由以下股东以货币形式出资: 公司出资额: 万元,占总投资额的 %。 公司出资额: 万元,占总投资额的 %。 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