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农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通知为统筹城乡进展,切实保障民生,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原则,进一步完善我区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城乡居民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和谐进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决定对本区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进行适度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农村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对象为户籍在本区的未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和居民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 二、筹资标准 年度筹资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 870 元。其中个人缴纳 200 元,市级及以上财政补助 55 元,区级财政补助 410 元,镇乡(街道)财政补助 205 元。 三、医疗待遇 (一)调整住院起付标准 参保人员年度内住院发生的有效医疗费用累计计算,累计在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由个人自负。起付标准分别为:区内定点医院 300 元;区级和市级定点医院900 元;其他医疗机构 1200 元。 (二)提高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参保人员年度内住院发生的有效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按以下办法支付: 1.区内社区定点医院统筹基金支付 80%,个人承担 20%; 2.区内专科定点和区级定点医院统筹基金支付 70%,个人承担 30%; 3.市级定点医院统筹基金支付 60%,个人承担 40%; 4.市外定点和市内非定点医院统筹基金支付 50%,个人承担 50%; 5.市外非定点医院统筹基金支付 45%,个人承担 55%。 (三)提高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将一个年度内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 10 万元提高到 12 万元,其中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8 万元,大病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4 万元。 (四)调整大病救助金支付比例 一个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到最高限额后,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有效医疗费用不分段、不分医院类别,由大病救助金支付 70%。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五)扩大农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病种 在目前已实施的提高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医疗保障试点的基础上,将乳腺癌和宫颈癌纳入农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病种范围。具体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四、完善参保缴费方式 (一)参保对象在年度参保缴费期过后要求参保的,可在医保年度中途到区医疗保障管理中心补办农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并设立 3 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参保时按当年度全年的缴费标准缴费,自待遇享受等待期满的次月起至当年度末享受农村医疗保险待遇。 (二)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儿,在其出生三个月以内按规定办理农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