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动火作业审批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公司生产区域内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细化作业分级,明确人员职责,科学组织审批,保证公司生产系统安全,保障职工生命健康,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动火作业是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酷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第三条 公司生产区域是指装置现场、储罐区域、配电室、操作岗位、值班室等工作场所。第四条 易燃易爆场所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 GB50016 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第五条 动火作业实行区域化管理,动火部位所属分厂厂长是动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分厂安全副厂长是动火安全的主要责任人,动火作业负责人是动火安全的直接责任人。第二章 动火证分级第六条 动火作业分为特别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第七条 特别动火作业是指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别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别动火作业管理。第八条 一级动火作业是指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别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第九条 二级动火作业是指除特别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第十条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实行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安全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第十一条 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别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第三章 动火作业安全要求第十二条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动火证》),在受限空间或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法律规范和高处作业安全法律规范的规定。第十三条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实行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第十四条 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易燃易爆场所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特别动火执行。第十五条 凡处于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动火点 15 m 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