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直接作业环节安全管理一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本标准适用于炼化公司各企业所有生产区域的动火作业。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发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J 16—1987(2001 年版)建筑设计防火法律规范HG 23012—1999 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HG 23014—1999 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3、定义本标准采纳下列定义:3.1 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3.2 易燃易爆场所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 GBJ16—1987(2001 年版)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4、动火作业分类动火作业分为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和三级动火作业三类。 4.1 一级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别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4.2 二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4.3 三级动火作业 除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4 凡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实行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三级动火作业管理。 4.5 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五·一、国庆节)或其它特别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5.1 二级和三级动火作业 5.1.1 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的规定。 5.1.2 厂区管网上的动火作业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5.1.3 凡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5.1.4 凡在处于 GBJ16—1987(2001 年版)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5.1.5 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