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活动,依据《关于修订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标准及有关考评验收工作的通知》(建住房物〔2000〕008 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示范项目是指根据北京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标准评定为物业管理示范(四星)项目和物业管理示范(五星)项目。第三条 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遵循企业自愿申报、业主参加、专家考评、公开透明的原则。第四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的监督管理工作。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北京物协)受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委托,负责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的具体组织实施,并成立考评管理办公室。各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项目备案情况、违法违规行为及重大投诉核实等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申报考评的物业管理示范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城市规划建设要求,配套设施齐全。1.物业管理示范(四星)项目:住宅小区、工业区建筑面积在 5 万平方米以上,别墅建筑面积在 2 万平方米以上,大厦建筑面积在 2 万平方米以上且非住宅建筑面积占 60%以上,入住率或使用率达 85%以上。2.物业管理示范(五星)项目:住宅小区、工业区建筑面积在 8 万平方米以上,别墅建筑面积在 2 万平方米以上,大厦建筑面积在 3 万平方米以上且非住宅建筑面积占 60%以上,入住率或使用率达 85%以上。(二)由一家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统一专业化管理。(三)统一规划建设的物业项目应以物业管理区域进行申报,其中的一栋或几栋不得单独申报参评。(四)申报项目须投入使用两年以上。(五)住宅项目应至少达到住宅物业服务三级技术标准。(六)物业服务企业在申报前一年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及重大投诉。第六条 申报考评项目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在申报前完成以下工作:(一)物业服务企业在项目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告知全体业主有关参评事项,公示期不少于 7 天。(二)由业主委员会就是否同意参评征求全体业主意见,经专有部分占专有部分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方可申报。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可由物业项目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负责组织。征询意见结果应在物业区域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7 天。(三)由项目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