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 聘 人 员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 规 范 临 时 用 工 管 理 , 保 障 临 聘 工 作 人 员 的 合法 权 益 , 节 约 行 政 成 本 , 提 高 工 作 效 能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劳 动 法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法 》 和 东莞市有关管 理 规 定, 结合 我司实际, 制定本 办 法 。 第二条 本 办 法 所指临 聘 人 员 皆指公司定员 定编外, 因工 作 需要, 在编制紧缺的 情况下, 为 保 证正常运作 , 用 于临时 性、补充性岗位, 签订劳 动 合 同, 规 定使用 期限, 到期应予终止合 同的 人 员 。 各部门临 时 性、补充性工 作 岗位需要用 人 , 应尽量通过改善劳 动 组织、充分挖掘劳 动 潜力, 从现有职工 中 调剂解决。确实解决不了的 , 方可使用 临 聘 人 员 。 第二章 临聘人员的分类 第三条 根 据 工 作 的 难易程度, 临 聘 人 员 工 作 岗位分为 两类: 一 类为 临 时 普 通工 勤 岗位, 主 要从事 后 勤 服 务 或 替 代 性劳 动 工 作 , 如 保 洁 、厨 师 、接 待 、保 安 、司勤 等 工 作 岗位;另 一 类为 项 目 部临 时 岗位, 即 因工 程项 目 建 设 需要, 导 致 增加 的 短 期临 时 岗位。 第三章 临聘人员录用条件及程序 第四条 录 用 条 件 ( 一 ) 遵 纪 守 法 , 具 有良 好 的 品 行 ; ( 二 ) 首 次 聘 用 , 年 满18 周 岁 且 非 特 殊 岗 位 年 龄 要 求50 周 岁 以 下 ; ( 三 ) 具 备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及 劳 动 能 力 , 具 有 履 行 岗位 职 责 的 身 体 条 件 和 工 作 能 力 ; ( 四 ) 无 违 法 、犯罪记录和 违 反计划生育政策行 为 ; ( 五) 一般具 有 高中( 含中专) 及 以 上文化程度; ( 六) 法 律或行 业规定的 其他条 件 。 第五条 各部门需使用 临聘 人员, 由各部门提前一周 提交临时用 工 申请, 包括工 作 任务、人员数量、性别、年 龄 要求 、所需技能 、用 工 期限、人员到岗 时间等方面内容。经部门负责 人及 分管副总签发 后 , 送 行 政部审 核 , 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