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食品安全保障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 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 54 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计划” )实施过程中的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学生饮食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施“计划”的试点地区和学校,其他地区和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第四条 “计划”实施过程中的食品安全管理按照“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原则,建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权责一致、全程监管的食品安全保障机制。 2 省级人民政府领导和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工作。制定食品安全保障意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督促试点地区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统筹制定学校食堂建设规划,改善学生就餐条件。 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县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严格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县级人民政府是食品安全工作的行动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制定食品安全保障实施方案。确定不同类型学校的供餐模式,制定企业(单位)供餐、家庭(个人)托餐等校外供餐招投标办法并组织招标工作。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指定专门机构、落实专门人员负责食品安全工作。 (二)各监管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确保食品原料生产、采购、加工、供应、贮存等关键环节安全可控。 1.食品安全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负责综合协调。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方案,指导各部门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组织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农业部门负责对供给学校的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农牧企业、农村经济联合体和农户面向农村学校定点生产、加工和集中配送食用农产品。指导和支持学校开展种植、养殖等勤工俭学活动。 3.工商部门负责供餐企业(单位)及托餐家庭(个人)主体资格的注册登记和管理,以及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 3 4.质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