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吸引外来投资者到我区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外来投资者( 包括驻区中央、 省属单位 ) ,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建的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 在地方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的独立核算企业,以及投资建设的地方基础设施、农业和社会事业项目。第三条:财政扶持政策 (一) 新办生产性的外来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 万元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前两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采用先缴后返的形式全额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后三年按50%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 3000 万元的,自投产之日起,前两年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的75%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后三年按25%返回阼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 固定资产投资在500— 1000 万元的, 自投产之日起, 前两年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的 60%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固定资产投资在500 万元以下的,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0%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 (二) 新办生产性企业, 自盈利之日起, 前三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采用先缴后返的形式全额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后两年按50%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 (三) 投资改造工业企业的, 扣除原企业上年上缴税收基数后,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中的外来投资基数的比例,享受 ( 一)( 二) 款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 新办旅游业、商业和饮食服务业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300 万元以上的,自盈利之日起,第一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采用先缴后返的形式全额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后三年按50%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 (五) 投资建设水利、交通、城市公用设施的,从获利年度起,前三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采用先缴后返的形式全额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后五年按50%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 (六) 投资从事农、 林、牧、渔业的, 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在三至五年内,按从事经营者实际上缴农业税、农林特产税的数额,采用先缴后返的形式全额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的资金。 (七) 全额收购亏损企业可享受前列条款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