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原告黎 X 岗、黄 X 娟与被告百色市 X 房地产有限公司兴业分公司、百色市 X 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来源:【法艺花园】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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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ml兴业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4)兴民二初字第 320 号原告黎 X 岗,男,1964 年 8 月 6 日出生,汉族,住兴业县 X 镇 X 村 X 号
原告黄 X 娟,女,1967 年 11 月 28 日出生,汉族,住兴业县 X 镇 X 路 X 号
两原告委托代理人李 X 龙,广西 X 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委托代理人何 X 珊,广西 X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百色市 X 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百色市 X 路 X 办公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田 X 清
被告百色市 X 房地产有限公司兴业分公司,住所地:兴业县 X 镇 X 街
法定代表人龙 X 堂,总经理
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田 X 超,男,1983 年 11 月 5 日出生,百色 X 房地产有限公司兴业分公司经理助理,住该公司
原告黎 X 岗、黄 X 娟与被告百色市 X 房地产有限公司兴业分公司、百色市 X 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4 年 7 月 11 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梁锋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 2024 年 7 月 11 日主持当事人进行调解
书记员梁艳担任记录
原告委托代理人何 X 珊与两被告委托代理人田 X 超到庭参加了调解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 10000 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查明案件的事实:2024 年 1月 7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兴业县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兴业县城市花苑 5B501 号房,被告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前交付房屋
原告按合同约定交付了房款,但被告一直未依约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