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原告陈某娴、卢某宇、卢某某与被告卢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来源:【法艺花园】http://www.llgarden.com/thread-545689-1-1.html北流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北民初字第 570 号原告陈某娴,女。委托代理人廖某添,男。原告卢某宇,女。原告卢某某,男。原告卢某宇、卢某某的法定代理人陈某娴,女。被告卢某,男。委托代理人林海,广西聪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某娴、卢某宇、卢某某与被告卢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4 年 3 月 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福光适用简易程序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林兵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陈某娴及其委托代理人廖某添,被告卢某的委托代理人林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陈某娴和被告卢某在 1999 年 9 月 17 日结婚,婚生子女卢某宇、卢某某。由于夫妻感情破裂,2024 年 1 月 31 日,被告亲自书写《自愿放弃财产决定书》,将夫妻共有财产:房屋[4 幢(套)]、车辆(4 台)、电器、家俱若干全部归原告陈某娴和卢某某所有。2024 年 3 月 21 日,原告陈某娴和被告卢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夫妻名下的所有房屋、车辆及家俱、电器等全部财产归女方及子女所有。离婚后,被告将北流市大伦镇玉塘村分界组房屋一套的锁匙没收,并将大门加锁,不准原告陈某娴搬运家俱及电器,被告还将约定归原告所有的面包车抢走卖掉。因此起诉,请求法院判令: 1、确认2024 年 3 月 21 日原告陈某娴与被告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约定的协议合法有效;2、确认 2024 年 1 月 31 日被告书写的《自愿放弃财产决定》合法有效;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及户口簿,证明原告身份;2、离婚协议书,证明原告陈某娴与被告达成的《离婚协议书》;3、《自愿放弃财产决定书》,证明被告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4、离婚证,证明原告陈某娴与被告已离婚;5、照片,证明位于北流市大伦镇玉塘村分界组的财产及各处房产。 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被告辩称,原告陈某娴与被告婚姻期间,由于原告陈某娴以追究原告重婚为要挟,被告才被迫按原告陈某娴拟好的内容,抄写《自愿放弃财产决定书》,所以该决定书不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侵犯了被告父母的财产所有权,应依法认定无效;原告陈某娴与被告离婚时,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