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发起人在股份禁止转让期内签订的约定在禁止转让期满后再办理股份转让手续的股权转让协议效力的认定原文链接: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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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ml张桂平诉王华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4]第 5 期出版)特别提示:1、本案审判时适用修订前的《公司法》,修订后的《公司法》已将限制发起人转让股份的期限缩短为 1 年
由于新《公司法》并未取消禁售期,本案仍对实践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2、股份公司发起人在禁售期内(1 年/3 年)与他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约定禁售期满后股权过户,过户前股权委托受让方行使的,不违反公司法关于股份禁售的规定,合法有效,但发起人的股东责任并不因此而免除
3、本案的一个要点是原公司法中禁止公司发起人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转让股权,但不意味着三年内不得为三年后的股权转让签订合同
此条的出现是防止股东利用发起公司后通过股权转让以摆脱公司损害他人或社会公众的责任
所以本条的立法理由,或者说立法目的是为了防止责任的转移,而不是禁止股东约定转移自己的股权
这也是本案登载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的一个原因
裁判摘要:一、公司法关于“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旨在防范发起人利用公司设立谋取不当利益,并通过转让股份躲避发起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三年内,与他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待公司成立三年后为受让方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并在协议中约定将股权委托受让方行使的,该股权转让合同不违反公司法原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协议双方在公司法所规定的发起人股份禁售期内,将股权委托给未来的股权受让方行使,也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在双方正式办理股权登记过户前,上述行为并不能免除转让股份的发起人的法律责任,也不能免除其股东责任
因此,上述股权转让合同应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