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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司法解释二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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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4〕5 号,2009 年 2 月 9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 次会议通过,2009 年 5 月 13 日起施行)目录 一、合同的订立 二、合同的效力 三、合同的履行 四、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五、违约责任 六、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 2009 年 2 月 9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 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9 年 5 月 13 日起施行。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合同的订立 第一条 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二条 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酬劳,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酬劳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四条 采纳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第五条 当事人采纳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纳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根据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实行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第七条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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