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甲厂与乙厂于 5 月 15 日签订了一份购销各类涤纶布 40 万米的合同,合同规定:涤纶布单价每米 7
2 元,年底交货
合同订立后,甲厂积极组织生产,到当年 9 月底已生产 30万米的涤纶布
为防止库存积压和及时收取部分货款,遂电告乙厂要求发运 30 万米的涤纶布
乙厂复函表示同意
货到后,乙厂组织初步检验,发现布中跳丝、接头太多,遂提出产品质量有问题,但考虑到该产品在市场上有销路,且双方有多年良好的合作关系,同意接受,并对另 10 万米的涤纶布提出了明确的质量要求
几天以后,乙厂仅向甲厂支付货款180 万元,甲厂收款后要求乙厂补足货款,乙厂一直未作答复
12 月 5 日,甲厂又向乙厂发函,说明另 10 万米已经备齐,要求发货并同时要求其补足第一批货物的价款
乙厂复函提出,该批货物质量差,没有销路,要求退回 25 万米涤纶布
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甲厂诉至法院要求乙厂继续履行合同,交齐全部货款提问:1、在本案中,原告第一次交付 30 万米的涤纶布确有瑕疵,但数月后被告提出货物质量有瑕疵,要求解除合同退回货物,其主张能否成立
否2、本案中,原告所交 30 万米涤纶布存在质量问题,构成履行瑕疵时,本案被告依《合同法》可实行哪些合理的补救措施
P177 (四) 2024 年 5 月 26 日,原告邵杰乘坐被告南通汽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运公司)的客车,从无锡至如皋
当日中午 12 时 20 分左右,当客车行驶至如皋市磨头镇兴韩村路段,司机王某为避让在行车道内倒车的华某所驾的小客车,实行措施不当,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包括邵杰在内的大客车内十九名乘员受伤
经交通巡警认定:客车司机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小客车司机华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邵杰等人在事故中没有过错
事故发生后,邵杰被送至如皋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经鉴定,邵杰的损伤构成交通事故十级伤残
邵杰要求被告汽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