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合同纠纷,以侵权责任为由起诉,管辖权如何确定
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规定,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当出现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时,管辖权如何确定
法律以及司法解释对此均没有明确规定,加之地方保护主义的情况,使得相关管辖权争议及矛盾非常大
最高人民法院 2024 年的一则管辖权争议再审案例或许能给我们一些启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盛德利印铁制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良掑,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珠海市万隆达包装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俊,该公司总经理
盛德利公司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2024 年 4 月,盛德利公司与万隆达公司签订《盛德利印铁制罐有限公司 200RPT 生产线制造合同》和《盛德利印铁制罐有限公司 200RPT 生产线制造、安装调试合同》,由万隆达公司制造完整的 RPT 生产线机器设备,由于万隆达公司的技术问题不仅迟延 7 个月方才交货,而且所制造生产线设备不符合规格,产品存在严重的质量缺陷,无法达到使用性能,根本不能正常投产使用,盛德利公司多次主动与万隆达公司进行协调沟通,但仍未解决,致使机器设备闲置两年有余
给盛德利公司造成了巨额的财产损害
盛德利公司为此于 2013 年 7 月 19 日以侵权责任纠纷为由将万隆达公司诉至法院
请求法院判令万隆达公司返还货款及代买零件费用 3644067
98 元并赔偿经济损失 9089243
36 元;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等一切费用由万隆达公司承担
案情简介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一审被告万隆达公司在一审就本案提出管辖异议,称:该生产线的设计、生产、安装调试等内容属加工承揽性质,该生产线并非通用的“产品”即并非一般买卖或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