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吊销营业执照与强制清算制度郑孟状 郭站红 内容提要 吊销营业执照是消灭企业的法人资格还是剥夺企业法人的经营权,不仅在实务界没有统一的认识,即使在理论界也众说纷纭。本文通过对吊销营业执照性质的探讨,从理论上澄清了其本质为对企业法人经营权的剥夺,并提出通过建立企业法人的强制清算制度来完善我国的企业法人消灭制度。 在审判实践中处理经济纠纷案件时常常有这样的情况,即作为被诉主体的企业由于种种原因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此,处理不一:有的以被告主体不存在为由,不予立案,或者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的公告送达,缺席判决被吊销执照的企业承担债务清偿责任;有的根据原告申请或者依职权,追加或变更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开办单位或者投资人、股东为被告,判决其承担连带的或直接的清偿债务责任。这种同种情况不同处理的做法,既有碍于充分地保护企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司法的统一和法律的权威,究其原因是没有准确地把握、定位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性质,而这恰是正确处理此类案件的关键。笔者拟对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性质进行探讨,并提出建立企业强制清算制度,以遏制“故意被吊销、恶意逃债务”现象的发生。 一、一个错误的观念: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消灭企业法人资格 理论界有一种观点认为,营业执照是企业法人资格存在与否的标志,企业因取得营业执照而具备了法人资格,同样地,丧失了营业执照也就丧失了法人资格。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即消灭了企业法人资格。如有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认为,“现实生活中,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时有发生,吊销营业执照,是对公司人格的绝对否定,即公司之人格被全面的、永久的剥夺,公司之存在也因之而全面的、永久的被否认。”我国大陆也有学者认为,营业执照被吊销,自吊销之日起公司便不复存在,其原有的债权债务也因主体资格的消亡而消灭,据此,法院已受理的此类债务纠纷,因债务人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而应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或终结诉讼,尚未受理的,不予受理。 这种观点曾经在理论界占据着主导地位,并对立法工作,尤其是有关行政法规的制定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如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 33 条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其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工商企字[1999]第 173 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