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国际海上货运代理协议书合同编号:委托方:中菲行/得美行 (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地址: 邮编:联系人:电话: 传真:受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地址: 邮编:联系人:电话: 传真:甲、乙双方为更好地开展海运进出口业务,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与最高人民法<<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现就海运进出口货物委托运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订舱及承运1. 本协议适用于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上海及其它口岸货物的订舱、报关、装箱、提单签发以及与此有关的其它作业的货运代理业务。2. 乙方应持有有效营业执照或国家相关批准证书,并向甲方提供其复印件。如是货运代理或无船承运人 NVOCC,其应持有经过外经贸部、商务部及交通部批准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证书,营业范围允许在其营业地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或进出口经营业务。3. 甲方同意将其自身或所揽取的全部或一部货物交由乙方代理出运。4. 甲方委托乙方作为货运代理,甲方应在开航前四天或不迟于四天以正本或传真委托书形式向乙方提出委托订舱,甲方向乙方办理出口货物海运订舱委托时,应使用约定的委托出运单(样式见附件),且应加盖甲方业务章、订舱章或公章。考虑到货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运代理行为在操作中的特别性,可以实行以传真形式委托。5. 委托出运单由甲方根据运输和货物等实际情况正确缮制。若因委托出运单上甲方所提供的资料有误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均由甲方承担。但乙方假如发现甲方提供的资料有错误的,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协助甲方进行更正。6. 乙方应定期提供船期预报信息,甲方应在截止接单日前向乙方递交委托出运单。对甲方在超过截止接单日后要求装载的货物,乙方在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可考虑接受。如乙方接受的,即视为双方已经合意。7. 甲方提供货物的包装应标有搬运、储存、防护等标识,必须符合海上货物安全运输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二条 双方责任1. 甲方提供货运委托书中应准确提供下列内容:发货人、收货人、通知人、起运港、目的港交货地、唛头、件数、中英文品名、毛重、体积、起运日期、运输条款、运输方式、委托公司(须盖公司业务章、订舱章或公章)、联系人、电话、传真。2. 遇货物体积、重量双方有争议之情形,甲方可到乙方仓库复核,假如乙方错误,甲方来回合理车费由乙方承担。为了减少在仓库收发货物上出现问题,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