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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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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房屋租赁事儿不大,但假如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对相关的条款了解不清,就有可能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该类租赁合同多为房地产经纪公司单方提供的格式合同,这些合同普遍存在租赁合同主体“模糊化”、合同权利义务“两极化”、合同补充条款“隐蔽化”的问题。那么,如何预防租房合同法律陷阱?下面为您详细解答。【案例一】合同主体“模糊化”王女士想在地铁附近租赁一套房屋,于是找到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在经纪人的推举下,王女士与该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是格式文本,出租人一栏中填写的是李某某的名字,代理人一栏中写的是该房地产经纪公司的名字,在合同文本最后签字处,只在代理人处盖有该房地产经纪公司的公章。事后,王女士与该房地产经纪公司发生纠纷起诉至法院,要求房地产经纪公司退还剩余租金和押金。立案法官在审查案件时,认为该租赁合同的主体是王女士和李某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只是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故以诉讼主体不适格不予立案。法官提示:代理出租和转租是房地产经纪公司两种常见的经营业务。代理出租是指房地产经纪公司接受房屋出租人的委托,以出租人的名义代理出租房屋,其与出租人之间是委托关系;转租是指房地产经纪公司承租房屋后,在租赁期内再将其出租给第三方的行为,其与出租人和第三方之间均为租赁关系。因这两种租赁业务中的实际承租人往往仅与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合同,实践中许多房地产经纪公司故意将合同主体做“模糊化”处理,导致承租人在发生纠纷并起诉房地产经纪公司时,可能因主体不适格等问题遇到障碍。所以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认真审查合同主体,明确出租方,遇到类似情况要主动向房地产经纪公司提出修改合同主体。【案例二】迟延两日交房租史先生与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史先生以押一付三的方式支付租金,且必须提前 30 日交纳下一期的房租。假如迟延交款,每日加收滞纳金 500 元,如二日仍不交纳,视为合同终止和史先生放弃屋内所留物品所有权,房地产经纪公司有权开启房门,接纳新住户入住。所造成后果,由史先生承担。根据约定,史先生应于2024 年 5 月 26 日交纳第二期房租。但因为史先生在外地出差,未在规定时间交纳房租。5 月 30 日,史先生回京后发现房屋已经被换锁。史先生认为其主观上没有不交房租的故意,确因客观原因迟延几日,且其租金已经支付到 2024 年 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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