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混合砂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13J-FSBT/FJ2-2024-04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合同签订时间: 2024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辽宁抚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平等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明确供需双方的权利义务, 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以便供需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 货物货物名称 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产地计量单位 数量材料单价(元/方)运费单价 (元/方)综合单价(元/方)混合砂立方米以实际到货验收数量为准29.00甲方委派人员对材料进行现场验收,按现场实际签收方量为准;合同有效期内,以工程实际使用的数量为准。第二条质量标准:乙方所供应天然砂砾应符合甲方和监理认可的材料;最大粒径不得超过 15 厘米。第三条 运输方式: 供方负责运输及相关的协调,保证货物按时供应到需方指定的交货地点 。第四条 要货计划和货物交付:(一)要货计划甲方每月 20 日前向供方书面提交次月地材要货计划。(二)供方根据需方的要货计划安排生产,按计划向需方供应合格的货物。供第 1 页 共 6 页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货前应即时告知需方供货的时间、数量、车号、运输承受人等。(三)装车运输、地材资源税费完税证明、国家正式发票税费等含在合同单价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税法征收的与卖方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卖方支付。第五条 货物所有权及风险转移:货物所有权自货物交接手续办理完毕时起转移至需方。货物损毁、灭失的风险自需方指定的收货人办理完货物交接手续时起转由需方承担。但此条款的规定并不能免除供方对货物质量所应承担的责任。第六条 验收:(一)数量确认:数量确认的方式以现场双方指定人员签字验收为准:需方可亲自或指定收货人进行验收,数量以收货人现场验收并经供方确认的数量为准。(二)质量检验:需方可亲自或指定收货人进行检验,必要时送公允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同时,需方有权在供方场地对供方尚未交付的产品进行抽检。需方验货当场,最迟不超过收货之日起 7 日,未提出书面异议,视为需方产品合格。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供方应及时退换不合格的货物,并承担第八条规定的责任。第七条 价款结算:(一)双方根据第三条、第六条确认的数量进行价款结算。(二)供方应在签订合同之日起,每月 20 日按实际到货数量进行结算,供货方提供相关(国家正式税务发票、结算单等手续),需方应在供方提供相关手续在一个月内将货款全额支付给供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