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公司原股东 (“转让方”)与 外资收购方 (“受让方”)关于被收购内资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订立于二〇一三年三月一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本协议由下列双方于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订立
内资公司原股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证住址: ,身份证号码: , (下 称“转让方”或“甲方”) 外资收购方, 系在英国 群岛注册的 BVI 公司,业务经营范围为 等, 公司的注册地址为 (下 称“受让方”或“乙方”) 鉴于:1
被收购内资公司(下称“标的公司”) 是一家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企业, 注册资金 5000 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 ,公司法定代表人为 ,公司股东分别为:(A) ,持有标的公司 60%的股权;(B) ,持有标的公司 40%的股权
甲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将其于标的公司中的 30%股权(下称“标的股权”)转让予乙方
本协议条款如下:1
解释1)定义“甲方于标的公司中的股权”指甲方于标的公司中的出资份额以及依据该出资份额而于标的公司中享有的全部权益
“本协议规定的股权转让”指甲方依据本协议的规定将其于标的公司中的股权转让予乙方
2)其它解释本协议中的标题仅为了方便而加入,不作为本协议内容的解释
股权转让1)甲方同意于本协议生效之日,将其于标的公司中的 30%股权转让予乙方
2)乙方同意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受让甲方于标的公司- 2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中的 30%的股权
股权价格及支付1)本协议双方同意甲方将其标的公司 100%股权作价 元人民币,乙方同意以 元人民币的价格受让甲方 30%股权,该受让价格已包括乙方就本协议规定的股权转让而应向甲方支付的全部款项
2)受让价格的支付方式如下:(1) 乙方在标的公司的新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期起 3 个月内以现汇港币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费 元人民币
(2) 如乙方使用港元向甲方支付价款,其港元与人民币的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