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Ⅲ度烧伤,本公司根据《烧伤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每次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 四、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农村小额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农村小额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农村小额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 康 的农村居 民 ,均 可 作 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 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 为投保人向 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和续 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除另 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 之日起至 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 确 定。 投保人可 于保险期间届 满 前 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 费 宽 限期内,经 本公司同意后,向 本公司交付续 保保险费 ,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 满 的次日起延 续 有效 一年 。本合同可 按上述 方 式 续 保至被保险人年 满 七 十周岁后的第一个 年 生效 对应日。 本公司保留 终止本合同续 保的权 利,并有权 调 整 保险费 收 费 标 准 。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