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阶段 破产申请与受理 (一) 破产申请 企业自愿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以及企业财产情况说明书等相关材料
破产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债务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1) 请求事项
请示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 (2)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说明,或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说明; (3) 债务人的资产状况以及债权债务的总体陈述; (4) 其它应说明事项
如所附证据目录; (5) 申请人名称、加盖印章、申请日期
相关材料包括: (1) 企业亏损情况的说明; (2) 有关的会计报表,主要是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3) 企业财产状况明细表
如果是有形财产,还应说明财产的处所; (4) 债权清册和债务清册
清册应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名单、住所、开户银行、债权债务发生的时间、债权债务的数额、有无争议等事项; (5) 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中申请破产的意见; (6) 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7) 法院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 破产申请的受理 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在7 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通常审查范围包括四个方面: 1、破产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资格; 2、破产申请是否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 3、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4、着重审查被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的破产能力和破产原因
通过这四个方面的审查,法院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裁定
对于不予受理的裁定,破产申请人可在10 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在决定立案受理后,应发布公告,并通知已知的债权人,要求债权人申报债权,此时破产程序开始
在债权申报时限届满后15 日内,法院应负责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者占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总额 1/4 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