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资料:华宇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7%,按月缴纳增值税,3月份增值税留抵税额为2 756元。存货采用实际成本计价,包装物单独核算。2009年4月份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1)4月3日购入A材料50 000千克,每千克单价10元,运输费用1 500元(其中运费1 000元,其他杂费500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为85 000元,材料已入库,货款以银行存款支付。专用发票月末已到税务机关认证。 (2)4月4日从外省购入B、C两材料,其中购入的B材料80 000千克,每千克单价8元,运费3 000元,取得的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为108 800元,货款以银行存款支付,材料尚未到达,专用发票月末尚未认证,运输发票尚未申报抵扣。购入的C材料15 000千克,合同规定单价4元,尚未收到专用发票等结算单据,货款尚未支付,材料已到达,验收入库。 (3)4月5日从小规模纳税人购入包装箱一批,取得的普通发票注明金额为3510元,货物验收入库,货款已全部支付。 (4)4月6日外购机床一台,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买价100 000元,增值税为17 000元,发生运输费用3 000元,取得运输发票。专用发票月末已认证,运输发票已申报抵扣。机床当即投入二车间使用,全部款项已支付。 (5)4月8日用支票直接向农场收购用于生产加工的农产品一批,已验收入库,经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购凭证上注明买价为100 000元。 (6)4月9日从外省购入的B材料已到,验收入库,B材料的专用发票月末已认证,运输发票进行了申报抵扣。 (7)4月10日委托乙加工厂加工 K材料(非应税消费品),材料上月已发出,本月用支票支付加工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加工费2 000元,增值税340元,专用发票月末已认证。 (8)4月11日购入自用小轿车一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买价150 000元,增值税25 500元,价税合计175 500元,用支票支付。 (9)4月12日向小规模纳税人出售 1 000千克甲材料,开出 29 250元的普通发票,取得支票存入银行。 (10)4月13日向乙公司销售 M产品一批,合同金额为600 000元,乙公司当日支付300 000元货款。合同约定 18日发货,同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额510 000元,增值税86 700元,要求公司收到货物和发票后补交剩余款项。 (11)4月 14日向丙公司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W产品 20台,每台 60 000元,该产品成本为 420 000元,货已经发出。按合同规定货款分三个月付清,本月 19日为一次约定付款日,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