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委托合同纠纷案例【案由】委托合同纠纷【关键字】委托 代理 广告发布【案情简介】 2024 年 12 月 25 日,xx 公司出具《代理委托书》,内容如下:xx 集团因业务需要,特委托 yy 公司在 xx 时报发布 2024 年度的广告,并全权处理广告发布的一切事宜。 2024 年 1 月 2 日至 2024 年 12 月 28 日,xx 公司与 yy 公司陆续签订多份《广告代理发布合同》,约定 yy 公司在京华时报上为 xx 公司发布广告,每份广告代理发布合同中对于广告发布的时间、版面规格、尺寸、次数、刊登价、优惠、执行价均做出了明确的约定。xx 公司于广告见报 1 日后起 1 个月内将全部广告费用一次性支付给 yy 公司;xx 公司负责提供广告文件及信息稿件,报社对 xx 公司所提供的稿件保留最终的编审权,并在刊发前经 xx 公司确认,如因xx 公司原因稿件未能如期出具,导致广告未能正常刊出的,yy 公司将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未经双方同意不得变更或解除合同;双方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广告发布费 3%的违约金,并赔偿因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上述合同签订后,yy 公司如约履行了广告发布义务,但 xx 公司只给付了部分广告费,尚欠 868 560 元至今未付。 yy 公司催要未果,现诉至法院,要求 xx 公司支付广告费 868 560 元及违约金 26 056.80 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xx 公司在原审中答辩称:一、有部分已付款的广告和未付款的广告没有经过发布前的样本确认,所以未付款的广告费因在发布广告前未经确认而不能支付。 二、所有的合同中均约定了付款时间,所以每一笔款项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都应该根据合同中约定的时间起算。本案中 yy 公司所主张的 2024 年 4 月 29日之前的 13 笔金额为 462 360 元款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综上,xx 公司不同意 yy 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四百零五条之规定,于 2024 年 9 月 23 日作出如下判决:一、xx 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北京 yy 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广告费人民币八十六万八千五百六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xx 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偿付北京 yy 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二万六千零五十六元八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xx 公司不服原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称: 一、yy 公司广告发布行为严重超越代理权限,未经 xx 公司追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