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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讲义3.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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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讲义 3在关闭煤矿的过程中,有一些地方和煤矿不关或者假关,关而不“死”,致使一些煤矿擅自生产或者“死灰复燃”。《特别规定》对需要关闭的煤矿、关闭的程序和关闭的要求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一)非法煤矿的关闭 1.应予关闭的非法煤矿 《特别规定》不仅界定了非法煤矿,而且还明确了应予关闭的非法煤矿的 4 种情形: (1)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擅自生产的; (2)在 3 个月内 2 次或者 2 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3)停产整顿期间擅自从事生产的; (4)经整顿验收不合格的。 2.关闭煤矿的决定程序 过去有关法律、法规对关闭煤矿的行政执法主体和关闭程序不够明确,《特别规定》从下列两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1)有关部门向有关人民政府提出关闭的建议。不论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还是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只要是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发现应予关闭的非法煤矿,都有权向所在地方的人民政府提出关闭煤矿的建议。在提出关闭建议的同时,还应当依法责令停止生产。 (2)有关人民政府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决定。接到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关于关闭煤矿的建议后,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 7 日内作出关闭或者不予关闭的决定,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存档。对决定关闭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实施。 3.关闭煤矿的具体要求 《特别规定》提出了关闭煤矿应当达到的 5 项要求: (1)吊销相应证照; (2)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用品;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3)停止供电,拆除矿井生产设备、供电、通信线路; (4)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 (5)妥善遣散从业人员。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煤炭资源,决定关闭的煤矿仍有开采价值的,经依法批准可以进行拍卖。 (二)无安全保障煤矿的关闭 除了非法煤矿必须予以关闭之外,还有一类因非人为原因而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也需要予以关闭的煤矿,即无安全保障的煤矿。对于这类煤矿的关闭,《特别规定》第十四条作出了规定。 1.存在不可抗力的重大自然灾害威胁 由于煤炭赋存条件先天存在着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自然灾害威胁,对于某些安全生产隐患是不可预见、不可抗拒、不可改变的。存在这些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煤矿安全无保障的,应予关闭。 2.现有科学技术难以有效防治 上述煤矿的自然灾害威胁必须是现有科学技术没有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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