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安全工程师考试《安全生产法》资料 11 四、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和义务 (一)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权利 1.使用注册安全工程师称谓; 2.从事规定范围内的执业活动; 3.对执业中发现的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4.参加继续教育; 5.获得相应的劳动酬劳; 6.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义务 1.保证职业活动的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 2.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执业水准; 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有关报告上署名; 4.维护国家、公众的利益和受聘单位的合法权益; 5.保守执业活动中的秘密; 6.不得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职业印章; 7.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继续教育 (一)继续教育的时间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继续教育根据注册类别分类进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每个注册周期内应当参加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 48 学时。 (二)继续教育的实施 继续教育由部门、省级注册机构根据统一制定的继续教育培训大纲组织实施。中央企业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继续教育可以由中央企业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组织实施。不论由哪个单位组织继续教育,都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承担。 (三)继续教育培训大纲的编制 煤矿安全、非煤矿山安全、危险物品安全(民用爆破器材除外)和其他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大纲,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编制。 建筑施工、民用爆破器材安全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大纲,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 六、监督管理 (一)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根据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对申请注册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颁发执业证和执业印章。 (二)公告监督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准予注册以及注销注册、撤销注册、吊销执业证的人员名单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三)执业活动监管 授予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颁发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对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七、注册安全工程师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弄虚作假申请注册的处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