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安全教育培训提纲挈领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令,于 2024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8 条)3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9 条)4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 15 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10 条)5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14 条)6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14 条)7
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临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 14条)8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在主管部门报告
(14 条)9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14 条)10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17条)11
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17 条)12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1 条)13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