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收养家庭能力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收养登记管理工作,完善收养程序,规范收养行为,科学评估收养家庭抚养教育能力,全面保障被收养儿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和《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能力评估工作指引 >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明确 xx 市收养家庭能力评估的模式、指标体系、收养后回访、隐私保护、监督及保障机制,确保收养评估工作规范、准确。第三条收养评估是通过专业人员对收养家庭的收养动机、婚姻状况、经济能力、身心状况及道德品行等进行调查评估,对收养家庭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第四条收养家庭能力评估结论是各区民政部门审核收养申请家庭是否具备收养条件的重要依据。内地居民在本市申请收养未成年子女,应当依照本细则规定,配合完成调查评估。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继子女的除外。第五条评估应当遵循儿童利益最大化;客观、公正、科学、便民;尊重隐私和保密的基本原则。第二章评估机构与评估人员第六条各区民政部门负责能力评估的组织实施工作,宣传收养相关政策法规,监督评估机构及其专业人员的工作。第七条评估工作一般由民政部门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服务机构承担。有条件的各区民政部门也可自行开展评估。第八条评估人员应当为具有社会工作师、心理咨询师、婚姻家庭咨询师等资质的专业人员。第三章评估流程和方式第九条评估人员进行调查评估时,应当主动出示各区民政部门的委托介绍信、评估机构的工作证和收养申请人的授权书等。第十条收养家庭应当积极配合,依照本细则规定接受家庭情况调查评估;办理收养登记后,收养家庭应当接受评估人员的回访评估。第十一条评估流程包括收养申请人登记备案、评估通知、评估前准备、能力评估、综合评估、回访评估等六个环节。(一)申请人登记备案。收养申请人在本市申请收养子女的,应向各区民政部门咨询,填写《xx 市收养登记意愿申请表》。各区民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审核收养申请人基本情况,初审符合条件的,完成备案登记。(二)评估通知。各区民政部门向已备案登记的收养申请人发出《收养家庭评估通知书》。(三)评估前准备。收养申请人持《收养家庭评估通知书》,于 5 个工作日内与评估机构签订《收养评估同意书》,并准备相关书面材料。(四)能力评估。评估机构在意向收养家庭材料备齐后10个工作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