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遣送制度废除后对社会治安的影响及其对策2003 年 8 月 1 日,《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正式生效,在我国实行了20 多年的收容遣送制度正式废除
收容遣送制度肇始于国务院1982 年 5 月 12 日颁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
[①]该办法第 1 条规定:“为了救济、教育和安置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以维护城市社会秩序和安定团结,特制定本办法
”可见,收容遣送制度兼具社会救助和维护社会治安两种功能
虽然在实际执行中,前一功能往往被忽视或者忽略,不但社会福利的性质得不到体现,甚至成为某些人侵犯他人人权、攫取不法利益的工具,造成了种种不良后果,影响极坏,并最终导致这一制度的全面废除
但后一功能,也即是维护社会治安、预防犯罪和打击犯罪的功能却体现得相对充分,比如,有统计数据指出,随着流动人口的大量增加,盲流也相应增加,他们的成分和来源复杂,只有15%— 20%属于社会救助对象,符合文件规定的“三无”人员较少
这些盲目流动的人口给社会安定带来了很大压力,70%的刑事案件就发生流动人口中
其中又以盲流的作案率为高
收容遣送对象 90%以上有过轻微违法行为
[1] 因此,收容遣送对维护社会治安、 预防犯罪和打击犯罪有着非常积极的作用
以至于有人说:“收容制度是为了让无家可归者有一个藏身之所,重要的是,可以有效地预防犯罪
”正由于收容遣送制度在执行中被扭曲,社会救助功能不但得不到体现,还往往妨碍维护社会治安功能的实现,造成了巨大的社会危害,因此,国务院及时颁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全面废除收容遣送制度,代之以救助管理制度
然而,人们不希望看到类似孙志刚事件的再次发生,但也不会愿意看到城市秩序混乱、治安乏力
据悉,老百姓最关心的两个社会问题,一是腐败,另一个就是治安
如上段所述,盲目流动人口良莠不齐,给社会治安带来很大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