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送样培训材料(内部参考资料)青岛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站二〇〇九年三月目录一、 建设部关于印发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1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试验检测的相关知识⋯⋯⋯⋯⋯⋯⋯4三、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常用材料取样及检测规定⋯⋯⋯⋯⋯6四、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试验检测项目⋯⋯⋯⋯⋯⋯⋯⋯⋯⋯41五、 评定的有关知识⋯⋯⋯⋯⋯⋯⋯⋯⋯⋯⋯⋯⋯⋯⋯⋯⋯44建设部关于印发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建建 [2002]211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贯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现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建设部二 000年九月二十六日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 根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临督部门对共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取样数量的30%。第六条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砌块;(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