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1.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答:1.享受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权利;2.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3.安全管理的批判检控权;4.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5.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6.安全生产和自我保护义务;7.接受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的义务;8.报告事故隐患的义务。2.《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形式有哪些?解:《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形式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是行政法律责任的简称,是指有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行政责任分两类,即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民事责任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造成民事损害,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法律强制其进行民事赔偿的一种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照刑事法律给予刑罚的一种法律责任。依法处以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刑罚,是三种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是指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享有安全生产权利,负有安全生产义务和承担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和公民,责任主体主要包括 4 种。 1. 有关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领导人,负责人。 2.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有关主管人员。 3.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 4. 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人员。 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亦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法律,法规授权履行法律实施职权和负责追究有关法律责任的国家行政机关。鉴于《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律,它的实施涉及多个行政机关,因此在目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下,它的执法主体不是一个而是多个,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是有关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行政责任是采纳最多的法律责任形式,这是国家机关依法行政的主要手段,具体地说,《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执法主体有 4 种: 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针对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 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整顿仍不达标的生产经营单位,规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予以关闭,这说是说,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