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實習生上船實習契約本契約有關甲方(就讀經各級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且具正式學籍並依各校學則規定須上船為實習生之學生身分者)上船實習,依「船員服務規則」第七十四條之一規定,經甲、乙雙方同意簽訂,並由甲方就讀學校為見證人連署;如甲方為未成年人者,另須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本契約條款如下:第 一 條 乙方同意為甲方提供上船實習之機會,甲、乙雙方無僱傭關係存在;甲方實習期間應遵守國內外相關法令及乙方有關一切規定,服從船長或其授權人或當值船員之指揮,嚴守船上紀律,不得疏忽
第 二 條 簽約日期:民國 年 月 日;簽約地點:
本契約生效日期:船舶在中華民國境內者,自上船服務之日起生效,船舶在中華民國以外者,自離開中華民國境內起赴國外之日起生效
契約關係之終止,以甲方返回中華民國時為準
(生效及終止,均以出入境時,官方之簽證日期為準)第 三 條 實習期間:計 年 月,依甲方上船之日起算(以船員服務手冊、或出入境時,官方之簽證日期為準)
第 四 條 甲方實習期間,乙方不另準備教材,在不影響乙方航務及不干擾乙方人員值勤之前提下,甲方在旁觀摩,並經乙方人員同意及指導下,試操作船上設備及儀器;未經乙方人員同意者,甲方不得擅自接觸、操作、開啟或關閉任何涉及海上航行安全或人身安全之儀器、設備或設施
第 五 條實習項目:乙方應針對甲方本職學能,依交通部審定之操作級船上訓練紀錄簿所載項目進行實習訓練,並指派船上特定職務船員負責評估及指導;同時乙方應負責輔導其在海上生活之管理,以增進甲方海運職場所需知能與經驗
第 六 條見證人為瞭解甲方在船上實施訓練之行為表現時,得請乙方配合填寫相關訓練表冊
第 七 條膳宿負擔:甲方實習期間,前二個月之伙食費用比照船上船員伙食日支費標準計算並由見證人支付甲方;第三個月開始至實習期滿下船期間之伙食費用,則由乙方負擔
第 八 條 甲方實習期間,乙方應提供臥室、寢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