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关于客运车辆经营合同的补充协议为严格落实客运车辆经营合同的规定,增强车辆经营人员的经营意识和安全意识,提高客运车辆市场竞争力,根据公司客运车辆的相关管理办法制定以下补充协议:一、需变更或更改车辆经营人时,必须向公司提报书面申请书,并填写变更或更换车辆经营人申请表,视线路情况向公司交纳 2000—20000 元的转包费,经公司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二、如不按合同的约定擅自变更或更换车辆经营人,公司将停办该车一切相关业务,并收取违约金,标准如下:(1)省际线路车辆每车收取 5 万元;(2)市际线路车辆每车收取 3 万元;(3)县际、县内线路车辆每车收取 2 万元;如不服从管理,公司将收回车辆及证件。三、变更或更换车辆经营人时,在签订经营合同的同时必须达到公司所收取的该线路车辆的最低承包费标准。四、违反车辆经营合同或本协议的约定,违章运行被有关部门停运或因故给甲方造成不良影响的,除按合同约定执行外,乙方需向甲方交纳违约金壹万元。五、本补充协议适应于现营运车辆,公司收回的车辆根据其它规定执行。六、本补充协议与合同一并执行。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