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担保制度 满洲里口岸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满洲里口岸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法律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法律规范性文件以及《满洲里口岸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为第三人提供下列担保的行为:被担保企业因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原因向公司申请为其提供担保。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视为对外担保,适用本制度规定。第三条 公司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强化公司内部监控,完善对公司担保事项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尽可能地防范因被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等原因给公司造成的潜在偿债风险,合理避开和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根据《证券法》、《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履行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业务。第二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基本原则第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范围:经本制度规定的公司有权机构审查和批准,公司可以为符合条件的第三人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筹、融资事项提供担保。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方式为保证、质押或抵押。 第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依照法定程序审议批准。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要求被担保方向公司提供质押或抵押方式的反担保,或由其推举并经公司认可的第三人向公司以保证方式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不适用本条规定。第四条 公司应当按规定向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本制度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六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