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赤峰市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甲方:赤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乙方:为保障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以下称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确保工伤保险基金的正确使用,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发 [2024]7 号)、《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的精神和有关政策规定,甲方确定乙方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机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工伤保险和药品、卫生、物价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仔细履行本服务协议,承担和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共同做好工伤职工医疗服务工作。第二条 甲乙双方有权就工伤保险管理和工伤医疗事项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第三条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工伤保险相关政策和医疗服务的相关规定,并在当地有关媒体公布乙方为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服务机构。第四条 乙方应有一名本机构负责人负责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工作,成立相关的管理科室,有工伤保险医疗门诊标牌,并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乙方应结合本机构实际制定具体措施,建立和完善与工伤保险医疗管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并及时向本机构人员和工伤职工宣传工伤保险相关政策。第五条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传达上级关于工伤保险的相关政策、规定,发放相关文件,及时向乙方提供参保职工姓名、性别、所在单位等基本情况。第六条 乙方应利用计算机手段管理,并根据已有信息按规定做好工伤职工医疗服务、工伤旧伤复发诊断以及提出辅助器具配置建议等信息管理工作,及时向甲方据实提供工伤职工就医信息。第七条 乙方应在其显要位置悬挂由赤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统一制作的工伤定点医疗服务协议机构标牌(协议医疗机构不得私自制作工伤定点医疗服务协议机构标牌),设立工伤人员就医(咨询)专(兼)职医生门牌和服务台,设置“工伤保险政策宣传栏”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意见箱”,并公布投诉电话。将工伤保险的主要政策规定和主要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名称及价格向工伤职工公布,还应提供医疗费用结算单、明细清单和住院收费专用票据,各种单据要及时、清楚、准确、真实,保证工伤职工的知情权,做好工伤保险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第二章 就医管理第八条 工伤保险参保职工新发生的事故损害或职业病到乙方就医,未持工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