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1、巴塞尔银行监理委员会(The 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简称巴塞尔委员会,是由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荷兰、加拿大比利时、瑞典 10 大工业国的中央银行于 1974 年底共同成立的,作为国际清算银行的一个正式机构,以各国中央银行官员和银行监理当局为代表,总部在瑞士的巴塞尔
目前其成员国以扩增到 27 个,包括中国、印度、墨西哥等新兴工业国家在内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提供了有关银行监管方面常常性的合作论坛
其目的是要加强全球银行业对监管的关键问题的认识、提高全球银行监管的质量
它通过促进各成员国之间沟通国际监管问题、方法、技术,并达到共同认识来达到以上目标
并且,委员会利用这种共同认识在必要领域制定一些指导原则和监管标准
在这方面,委员会最出名的是其资本充足率的国际标准、核心有效银行监管的原则,以及其有关跨境银行监管的协约
巴塞尔委员会本身不具有法定跨国监理的权力,其所作结论、监理标准和指导原则在法律上也没有强制效力,仅供参考
但因该委员会成员在全世界影响力大,所以一般预期各国将会结合各国实际情况实行立法规定或其它措施逐步实施其所订监理标准与指导原则
巴塞尔委员会一般一年进行四次常规会议
巴塞尔委员会向它成员国的央行行长或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组成的委员会做报告
2、早期的巴塞尔协议出台背景 20 世纪 60 年代以后,一些发达国家开始实行对银行资本的监管,但方法差异很大
随着银行业务的国际化、银行竞争的加剧和银行倒闭的增多,为了保持银行业的稳健和实行公平竞争,统一各国银行资本监管的标准的问题提到议事日程上来
在国际清算银行的协调下,12 个发达国家的中央银行于 1988 年在瑞士巴塞尔签署了《统一国际资本标准的协议》,简称《巴塞尔协议》或《资本协议》,从 1992 年 1 月起在这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