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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莱泰制药有限公司等诉广州广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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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广州莱泰制药有限公司等诉广州广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穗中法民五终字第 2051 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广州莱泰制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森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剑基、彭玥,均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广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殷建民,广东高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从化市技工学校。 法定代表人:吴镜平,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李健生,该校校长助理。 委托代理人:曾洁香,广东韬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莱泰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广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从文化公司)、原审第三人从化市技工学校(以下简称技工学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2024)穗从法房初字第 108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位于从化市街口镇河东南路 139 号的不动产权属莱泰公司所有。莱泰公司(合同称出租方)与广从文化公司(合同称承租方)于 2024 年 12 月 12 日签订了《厂房租赁合同》(合同编号为 20240101-1),约定:出租方将位于从化市街口镇河南路 139 号的厂房或仓库(以下简称租赁物)租赁于承租方使用。租赁物包括厂区内土地和建筑物、山边仓库,后门外的一排旧宿舍、食堂及食堂楼及土地上的所有绿化设施,租赁物的使用功能为学校,如承租方需转变使用功能,须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因转变功能所需办理的全部手续由承租方按政府的有关规定申报,因改变使用功能所应交纳的全部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转租;租赁期限为 17 年,即从 2024年元月 1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第 1-4 年的租金为人民币 19.32 万元、第 5-9 年的租金为人民币 24.12 万元、第 10-14 年的租金为人民币 2_8.92 万元、第 15-17 年的租金为人民币 32.72 万元,自出租方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方之日起,租赁物上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费等)由承租方承担等等。其中第 12.1 条约定:“在租赁期限内。若遇承租方欠交租金达到或超过 60 天,出租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在出租方以传真或信函等书面形式通知承租方之日起,本合同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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