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广西某建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宝鸡市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来源:【法艺花园】http://www.llgarden.com/thread-552793-1-1.html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西民二初字第 22 号原告广西某建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委托代理人伍某某。委托代理人马某。被告宝鸡市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但某某。原告广西某建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宝鸡市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4 年 12 月 12 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24 年 2 月 26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西某建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伍某某、马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宝鸡市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宝鸡市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5 日与原告签订了三份《机械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 094046、094048、094049,分别向原告购买了一台 QTZ80(TCT5512)外套(1.5m、6t)平头塔式起重机,一台 QTZ5513 内套塔式起重机,一台 QTZ125(TCT6016)外套(2m、8t)平头塔式起重机,三份合同总价款为 2364000 元。双方约定三份合同首付 1194000 元,余款于 2024 年 10 月 30 日至 2024 年 7 月 28 日分 9 个月付清,逾期货款利息按月利率 2%计算。合同签订后,原告已将合同标的物交予被告使用。被告支付原告货款 1155000 元后,至起诉之日时仍拖欠原告剩余货款 1173800 元。原告多次督促被告尽快结清剩余货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货款 1173800 元。二、被告支付原告相应欠款期间的逾期货款利息 755196 元(该逾期货款利息暂计至起诉时止,起诉后利息另计);三、被告支付全部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编号分别为 094046、094048、094049 的《机械产品购销合同》各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2、《塔机指导安装调试验收单》三份,证明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了发货义务及所发货物符合合同的质量约定;3、《对账确认书》一份,证明被告已经承认拖欠原告货款的事实。 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被告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24 年 10 月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