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建筑企业挂靠行为的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关键词:挂靠 建设工程 南京律师 一. 风险提示及防范策略“工程挂靠”主要是指不具备承接某项工程资质要求的单位或个人,以某个具备资质条件的企业名义去承接施工任务,并向该具备资质施工企业交纳相应管理费、承包费的行为。建筑领域的挂靠行为虽然被明令禁止,但法律法规的规定仍然不是很具体,对挂靠的概念、法律范畴、权利义务关系、法律程序等均无详细的系统性的规定,导致实践中大量挂靠纠纷无法及时、正确的予以解决。下文将工程挂靠问题的法律风险进行分别阐述,并提出相关风险防范策略。1、法院不予受理挂靠纠纷的法律风险实践中,有部分法院认为,挂靠单位作为非自然人的情况下,尤其是否属于有资质建筑企业内部机构存在争议时,一般不宜作为独立的民事诉讼主体来提起民事诉讼。其主要依据是:第一,挂靠组织不符合《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诉讼主体资格的规定。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只有合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所谓的合法成立,一般指该组织经过依法登记,或者领取了营业执照。第二,挂靠组织常常名义上是被挂靠建筑企业的一个内部组织,办公场所通常在混同,经营账户也常常由挂靠组织使用,内部管理关系紧密,两者财产难以界分。第三,挂靠组织通常以被挂靠建筑企业的名义进行对外经营,收取工程款、支付材料款、工人工资等等,诉讼中如何界清属于重大疑难问题,有时法院也难以解决。第四,目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明确,各地法院的内部意见也不统一。虽然实践中很多法院已经受理了挂靠单位作为诉讼主体的案件,但是毕竟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各地、各级法院立案审查标准不一,仍存在部分法院依据上述理由进而认为:挂靠组织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其与被挂靠建筑企业之间的案件以不予受理为宜,双方之间的纠纷应通过行政手段解决。2、对挂靠单位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2001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转让、出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00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的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将上述规定取消,不再规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须承担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的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