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建设工程合同约定保修期低于法律规定最低期限的,以法律规定为准(浙江土木建设有限公司与喻孝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分析)(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转载)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
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
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程建设、房地产的法律事务,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欢迎委托处理该领域的法律事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北京国际中心;电话:186-0190-0636,邮箱: lawyernew@163
一、案件要旨2006 年 1 月 22 日,原告浙江土木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喻孝红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总工程款的 3%,屋面保修期为 3 年,其他保修期为 1 年,不计息,如无质量问题,每满一年各退 1%
2006 年 12 月 1 日,该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
2007 年 11 月 3 日,经双方结算,原告承建工程的总工程款为 4123442 元
被告付清除总工程款 3%的保修金外的其他工程款
另外,工程竣工后出现了地砖破损及漏水的问题,被告曾于 2007 年 12 月 10 日向原告提出修复地砖破损及漏水等问题的要求,原告一直未予处理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合法有效,合同中对质量保修金作出了明确约定,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在保修期内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原告要尽保修的义务,使工程恢复安全、正常使用的状态
本案中,原告承建的工程在竣工后出现了地砖破损及漏水的相关问题,被告已经在保修期内通知原告进行修复,但直至本案起诉,原告也未对这些问题进行修复,因原告对该工程未尽保修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保修金部分)123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