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知识产权案例 徐若羽诉被告长江文艺出版社图书出版合同纠纷一案案情: 徐若羽(以下称原告) 长江文艺出版社图书出版(以下称被告) 原告创作的原著《水岸》经被告选题通过,双方于 2024 年 5 月 26 日签订了一份《图书出版合同》。合同约定:(一)原告在合同两年有效期内将作品《水岸》在国内外以图书形式出版发行中文本的专有使用权授予被告;(二)被告尊重原告的著作权,经作者允许,可以对作品进行适当的修改、删节;(三)原告有作品审校权;(四)原告向被告支付 5 万元合作经费,签约后先支付 3万元,图书发行后支付 2 万元;(五)原告按图书销售实洋的 40%猎取酬劳。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支付了 3 万元合作经费。而被告不按约履行义务,在图书出版发行过程中,被告责任编辑向原告提出对作品原稿进行部分删改。在原告明确表示不同意修改,并且表达了假如一定要强行修改,宁愿放弃出版的意愿的情况下,被告责任编辑口头承诺不对作品进行删改,仍按原稿出版作品。但是被告出尔反尔,在作品校样未经原告审样、签字的情况下,强行出版发行了未经作者同意、经过几十处修改删节的《水岸》一书。 诉讼:原告认为被告的这一行为,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的约定,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于被告凭借出版市场所处的优势地位,无视作者的基本尊严和权益,公然违约,给原告身心造成一定损害,经济上也造成一定损失,以被告违反合同约定为由提起了合同纠纷的诉讼。 原告在审理期间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解除原告与被告于 2024 年 5月 26 日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2、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收回并销毁尚未销售的《水岸》一书;3、被告退还原告支付的合作出版费 30,000 元人民币,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10,000 元;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徐若羽向法院提交了与被告签订的合同以及关于《水岸》修改的往来邮件等 17 份证据以证明其诉讼理由。 被告长江文艺出版社庭审口头答辩称,1、我社所作修改,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2、徐若羽为了炒作目的,恶意诉讼;3、徐若羽制作了假证;4、徐若羽已同意对该书的修改;5、我社不存在违反合同的事实,合同中未作约定。为支持其反驳主张,被告长江文艺出版社向法院提交了双方关于修改意见的往来邮件以及合同等 20 份证据。后被告提起反诉,反诉原告长江文艺出版社反诉称,依据双方的出...